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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规划及建设投资管理决策制度》印发试行(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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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3 15:22  
 
 

《水利部规划及建设投资管理决策制度》印发试行 

为规范水利规划及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水利规划计划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我部组织制订了《水利部规划及建设投资管理决策制度(试行)》。经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日前正式印发试行。

1998年以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水利规划、项目立项及水利建设投资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策。为进一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我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把“完善水利规划计划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整改措施。《水利部规划及建设投资管理决策制度(试行)》是水利部加强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廉政建设、从源头防治腐败的关键措施。

2005年起,部办公厅和规划计划司着手组织研究《水利部规划及建设投资管理决策制度》。在该制度的起草过程中,依据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有关管理规章,参考国家有关部委的具体做法,并征求了有关司局及单位的意见。《水利部规划及建设投资管理决策制度(试行)》的形成,主要目的是对近几年我部实行的水利规划计划重要事项的决策方式予以制度化、条理化,注重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的可操作性。

《水利部规划及建设投资管理决策制度(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需由部长办公会决策的规划计划重要事项。对于需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全国中长期水利发展规划、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其他重要规划,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中央及地方大型、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中央水利建设年度投资总体安排意见,以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需提交部长办公会研究决策。二是规范了有关公文的司局会签和部领导、总工签发程序。三是完善了规划计划主办司局与相关司局的协调机制。四是提出了规划计划重要事项办理的工作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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