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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环保部 水利部关于明确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的通知(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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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 08:13  
 
 

财建[2015]111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以下简称三部)决定以滦河和东江流域跨省界流域为试点对象,开展国土江河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以下简称滦河试点)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通知如下:

  一、滦河流域的突出问题与分布区域

  滦河流域是海河流域三大水系之一,是京津冀都市圈最前沿的生态屏障。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范围包括滦河流域和引滦入津沿线于桥水库及以上区域,涉及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三省一市)。

  水资源方面的突出问题为水资源短缺,农业用水效率较低、局部地下水超采,应急备用供水能力不足。问题主要集中在流域上游内蒙古和辽宁等地区。

  水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为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潘家口、大黑汀水库投饵网箱养鱼污染量大,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程度不高,工矿区污染增加,部分支流水质未达标,饮用水源地安全受到威胁。问题主要集中在潘家口水库、大黑汀水库、于桥水库及承德等地区上游和跨省断面等。

  水生态方面的突出问题为部分河道季节性断流,水土流失严重,水库滨岸带破坏严重,尾矿区生态安全隐患突出,水库富营养化程度逐渐加重。问题主要集中在滦河上游5个县、武烈河等4条河流、滦河承德单元、潘家口水库和于桥水库等周边地区。

  水灾害方面的突出问题为防洪能力尚不足,有防洪任务河段治理比例较低,安全隐患大,应急抗旱能力不足。问题主要集中在滦河上游山洪易发的内蒙古和辽宁地区以及滦河干流、于桥水库以上引滦工程沿线等。

  二、滦河试点总体目标

  推进建立省际间的长效机制,包括红线制度(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饮用水水源地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跨省域生态补偿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和重点区域生态移民保障机制等。流域主要河流、湖库水体及引滦输水沿线主要断面达到或维持III类水质,潘大水库和于桥水库维持中营养状态,流域生态修复面积(包括水体修复面积、湖滨库滨修复面积、生态湿地恢复面积等)新增545.3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580.9平方公里,河道治理和堤防建设新增335公里,水源涵养林建设445.7平方公里。

  三、三省一市的重点任务

  天津市的重点任务:开展滦河流域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开展污水处理设施与管网建设,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规模化及分散畜禽养殖治理,库区周边水产养殖取缔,流域湖滨带、生态湿地、生态护坡修复工程,污染土壤生态修复和涵养林建设等。

  河北省的重点任务:开展滦河流域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在上游地区(张家口境内)实施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水土保持和河流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在滦河中游污染控制区(承德境内)实施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河道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等。在潘大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实施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周边地区点面源污染治理和入库河道及输水沿线尾矿库综合整治等项目。在滦河下游污染控制区(秦皇岛、唐山)实施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治理和垃圾综合处理、水土保持工程、河道综合整治与水源地保护等。

  辽宁省的重点任务:开展滦河流域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发展节水农业,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垃圾收集与处置;开展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整治和湿地恢复与建设;实施河道整治与防洪减灾工程。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滦河流域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在锡林郭勒盟区境内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工程与供水管网建设、生态补水与河道生态修复、乡镇和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河道综合整治与防洪工程等。在赤峰市境内实施分散式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水源涵养林建设和河流生态修复工程等。

  四、工作要求

  收到本通知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水利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四个方面的长效机制,抓紧完善本省(区、市)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总体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完善过程应重点参考本通知中梳理出的主要问题、目标和措施,结合专家组汇总完成的《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总体方案》,排出项目投资与建设的优先顺序,理清现有资金政策渠道。中央鼓励地方选择适合的项目规范采用PPP模式,编制项目采用PPP模式的设计方案。经修改完善后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实施方案,经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复后,报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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